因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未进行统一授信等原因,招商银行淄博分行被罚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未进行统一授信、个人消费贷款用于投资期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招商银行淄博分行被罚40万元
5月22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消息,近日,因存在违规事实,招商银行(600036.SH)淄博分行遭到处罚。

据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2号罚单显示,由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未进行统一授信、个人消费贷款用于投资期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淄博银保监分局对招商银行淄博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李建华、王梅对机构个人消费贷款用于投资期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淄博银保监分局作出对李建华、王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