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小象“莫莉”表演的这家河南动物园,背后藏着什么“生意”?
动物园租借大象,算不算“商业秘密”?
离家4年后,小象“莫莉”终于挣脱铁链和被迫“打工”的日子,踏上了回家的路。
如果不是动保人士的持续关注,莫莉此时还在铁链、象钩的阴影下,辗转于河南的多个动物园,以自己的表演为人类牟利。名为保护动物的动物园,成了动物表演的推手和最终获益者。
在小象“莫莉”等野生动物背后,错综复杂的商业链条并没有云开雾散。关于推进野生动物商业利用信息公开、严格监管动物园野生动物租赁行为等工作,不应就此止步。为了“让相关方付出代价”,绿发会的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准备工作在继续,动物爱好者仍在保持关注。
寻找“莫莉”
长达四年的“流浪”结束了。
据河南省林业局官网消息,河南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的亚洲象“莫莉”于5月15日离开沁阳,为保障小象安全,饲养员、兽医以及多位专家一路护送。
5月17日上午,银柿财经记者联系上昆明动物园。工作人员称“‘莫莉’已于16日晚顺利抵达昆明,本地媒体全程跟踪。”昆明动物园于17日凌晨发布公告称,“莫莉”安全抵达后,园方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综合评估健康状况,并按照动物检疫相关规定对“莫莉”进行隔离观察。
2016年,“莫莉”出生于昆明动物园,是一只人气旺盛的可爱小母象。当时参与筛选名字的专家希望它“以后能像茉莉一样纯洁迷人,健康成长”。
不料,好景不长。2018年4月18日,“莫莉”被送往河南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对于此举,昆明动物园的解释是:随着公园的发展,亚洲象数量增加,血缘关系越来越近,不利于繁殖。为了“调整血缘”,昆明动物园决定引进一头雄象“九班”,而“莫莉”则被“远嫁他乡”,肩负着亚洲象种群建设的特殊使命。
后续几年,人们少有见到关于“莫莉”的消息。正常情况下,“莫莉”应该在河南的动物园里“结婚生子”,快乐生活。但去年,有网友发现,有一只小象多次出现在定位为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周口野生动物世界、焦作市森林动物园的短视频中。画面中,这只小象在表演画画、转呼啦圈、吹气球、吹口琴和倒立。但是,它的脚被铁链拴住,甚至还会被驯兽师用象钩牵引。
2021年9月,有媒体联系到昆明动物园,经过相关人员辨认后确认,网传视频中表演的小象就是“莫莉”。它胎毛未褪、顶着烈日学吹口琴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后,引发大量网友关注,众多艺人为“莫莉”声援。
在全网寻找“莫莉”之际,同年10月,动物爱好者张琳(化名)追随着“莫莉”的定位,先后探访了河南周口野生动物世界、沁阳天鹅湖生态园以及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但是都没看到小象“莫莉”的身影。
张琳发现,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已经闭门好几年,不对外售票游览,远远可以看到,园内还有动物,但具体是什么动物不能确定,动物的生活状态不明;而当时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附近还有个野生动物繁育基地,不对外开放,站在铁门门口,能听到动物的叫声。只有“动趣园”可对外售票开放。
因倡议终结动物表演,张琳实地调研过全国多家动物园,动物园所处位置有交通便利的,也有偏僻隐蔽的。而当张琳来到处于郊区的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时,这个建在废旧煤场上的新动物园,给她留下的第一印象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一样——“简陋、破旧”。
“现在的新动物园都很讲究丰容,而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的场馆看起来很像老式动物园,动物的笼舍装修是一面墙三面铁丝。”据张琳回忆,非洲狮的笼舍主要是用大约小拇指粗的一根根钢筋围住,而住在狮子隔壁的是灵长类动物长臂猿、环尾狐猴。长臂猿的笼舍除了食盘,什么也没有,而“猛兽其实不太适合跟灵长类动物邻近”。
这样的环境让张琳感到诧异。近年来,陆续发生过杭州野生动物园金钱豹外逃事件、合肥黑猩猩外逃事件,按理说,新建的动物园应该更加注重大型猛兽的安全设施问题。出于安全起见,老虎笼子一般会安装强化玻璃、拉电线、挖壕沟等,进行物理隔离和多重保障。但是在该乐园,除了铁网和大约1米高简易围栏,张琳并没有看见其他的防护设施。
此外,张琳还注意到,进园参观时,整个动物园不超过10个游客。“我是在工作日去的,不太了解平时的游客量。门票10元/张,要想靠卖门票来谋生不太可能,也不知道现在的整体环境有没有改善。”
野生动物的“灰色生意”
而早在寻找小象“莫莉”之前,张琳就因一次性从国外引进8头大象的事件,注意到了沁阳天鹅湖生态园。
张琳告诉记者,由于大象体型较大且数量较多,保护等级也高,对于动物园的软硬件要求会更高。比如涉及进出口管理规定、要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都比国内贸易更严格。而在一次政府信息公开中,张琳还发现,河南省林业局曾公开批准该动物园利用非洲狮骨生产“壮骨酒”并进行销售。
“这些罕见现象,让我们觉得这家动物园不简单,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的资产和资源并不差。”张琳直言。
企查查显示,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的法定代表人是史保东,在史保东关联5家企业中,2006年成立的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是其创立最早的公司。
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曾与3起司法案件有关联,其中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与亚洲象保险相关。
记者查询到,2017年9月30日,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观赏动物养殖保险》,保险金额为2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2017年11月9日,生态园内所承保的亚洲象在交配过程中摔倒,造成腿部软组织损伤,当日兽医对受伤部位进行了治疗。2天后,再次发生大象摔倒的情况,兽医再次进行治疗,但情况未见好转。
2017年11月28日,大象死亡,兽医的诊断结果为大象因摔倒之后肝脏破裂及其他内脏器官出血,最终导致死亡。
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保险合同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不予理赔。双方协商无果,沁阳天鹅湖生态园便起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大象是在交配过程中受伤,不属于打斗引起的死亡,因此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损失。最后,法院审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保险金176万元。
除此之外,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史保东”,记者还在《杨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发现,2019年4月中旬,杨某某与高某、杨健相互商谈买卖小熊猫。几经转手,最后高某将收购的两只野生小熊猫连同其养殖场中驯养的四只小熊猫,一并运输至河南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出售给史保东。后公安机关在史保东处查获三只小熊猫活体。小熊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外,史保东名下关联的河南省兴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怀野标本有限公司、沁阳市和生森林动物乐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也与野生动物有关。
据沁阳网报道,河南省兴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河南省唯一的进境野生动物贸易公司。而沁阳市和生森林动物乐园分三期建设,总投资3.8亿元。乐园公众号对外号称“可以‘撸幼虎’的餐厅国内首创,与狮虎共眠的猛兽酒店体量最大”。
值得注意的是,曾为沁阳市人大代表的史保东被当地相关媒体多次采访报道,内容也多为实干企业家的宏图伟业。但有网友发现,2008年,焦作新闻网曾发布一则题为“沁阳市开展‘飞鹰行动’战果显著”的消息,提及“共破获史保东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一批案件”。如今记者已无法找到源文件,不排除人物重名的可能性。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沁阳市和生森林动物乐园有限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是商业秘密还是公共利益?
对于动物园内动物的来源和去向,公众常常无法在信息公开上得到回复,只有在外围寻找蛛丝马迹。
今年年初,为如实掌握“莫莉”及其他亚洲象情况,及时制止、防止野生动物遭受虐待,绿发会政研室向国家林草局、住建部、河南焦作沁阳和生森林动物园、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昆明动物园等相关单位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收到的回复并不理想。
先是昆明动物园以“涉及商业秘密,如公开将损害我单位合法权益”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对于商业秘密,昆明动物园也作出了解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我单位关于亚洲象的人工繁育、交换格式,属于内部工作流程及信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本单位已对此采取保密措施,公众无法通过任何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接着是国家林草局方面,关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大象来源、租借去向、租借时长”事项作出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林草局征求了沁阳天鹅湖生态园意见,其认为“以上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如公开将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不同意公开,我局予以采纳。”
究竟该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动物园的行为当真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理所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结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昆明动物园与沁阳天鹅湖生态园租借大象的行为,若要定义为商业秘密,是在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其租借合同行为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高桂林解释道,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更不能成为经营者的正当权利而被法律加以保护。
此外,从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高桂林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分析,有关部门以涉密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保护动物需完善法律武器
今后,在或明或暗的地方,还会不会有野生动物有“莫莉”一样的遭遇?目前,除了“商业秘密”这层遮盖之外,法律法规上也有所缺位。
在我国现行的动物法律体系中,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是对‘虐待’的定义,以及问责、处罚等事项,并没有清晰的参照标准。”高桂林直言,近年来,多名人大代表连续五次提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建议,均未被采纳。目前专项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
提及专项立法的难度,高桂林告诉记者,2010年首次提出立法建议时,生态文明建设还没有提出,也没有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那个时候立法机关对这方面重视程度不够,没有采纳立法申请。
此外,在过去,传统马戏团是一种产业,许多从业人员通过表演动物谋生。一旦立法,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怎么解决,也是个现实问题。还有另一个产业,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食用和饲养野生动物的人数随之减少。
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高桂林建议,国家林草局等管理部门应对亚洲象事件展开调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违反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判定虐待野生动物的事实已成立,相关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代价。”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接受银柿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莫莉”已回到昆明,绿发会的诉讼准备工作还在继续。“我们前期已提交信息公开的申请,但是进展可以说是特别不顺畅。”短期内,除了行政诉讼之外,绿发会也在考虑通过公益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而从长期目标来看,马勇认为,制订一部《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的范围和法律责任、以及对刑事责任追究等进行系统性地规定,尤为重要。
从刑法的层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焦艳鹏表示,“在专项立法取得成效后,在行政法律基础之上,再去考虑刑事责任的设置比较合适,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法。”应争取在未来不太长的时间之内,促进反虐待动物行政法律的出台,并对包括刑事法律条文列入《刑法典》进行努力。“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重要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