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审裁定:双方撤诉 一审判决生效
涉案金额达67,021,111元及相关利息。
5月8日,宁波建工(601789.SH)披露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该案涉及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涉案金额达67,021,111元及相关利息。
根据公告披露,建工建乐因东钱湖文旅集团拖欠"宁波院士中心项目"工程款,于2023年7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检测费合计逾6700万元,并要求对项目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法院2024年8月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提起上诉。
最新进展显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建工建乐与东钱湖文旅集团分别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发(2024)浙民终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双方撤诉,确认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该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宁波建工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因案件上诉程序已终结,一审判决正式生效,但当前尚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强调将依据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结合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实施相应会计处理。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已按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作为备查文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