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金融领域风险,央行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提了这些建议
代表们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积极防范金融领域风险,要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
在金融体系中,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构成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更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央行系统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中,都提到了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存款保险法,加快立法筑牢金融安全网。
建议出台存款保险法
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对防范金融领域风险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部分地区高风险机构仍然较为集中,亟需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优势和作用。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处置机制不完善、处置触发条件不清晰、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衔接也不顺畅。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表示,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面临《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马骏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作用的要求,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她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为此,有必要提高《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制定存款保险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在两会建议中也提到,在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下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会面临多个部门协商成本高、处置时间长、处置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提升早期纠正制度刚性,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和加快金融风险化解处置。
王均坦建议,要明确存款保险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同时要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风险化解作用。
面对当前形势下的金融领域风险防范,严宝玉认为,出台存款保险法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及处置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更加有效地维护金融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行长付喜国也表示,制定存款保险法,符合国际金融改革趋势,可为存款保险在金融风险防控中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目前的国际金融环境中,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多数经济体通过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职能。
充实存款保险基金
作为金融业风险处置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需要充实存款保险基金,以提升金融业风险处置能力,增强市场信心。
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为810.12亿元,当年底高风险银行机构总资产规模为7.05万亿元。这意味着,当前存款保险基金远不能覆盖风险资产,处理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也有难度。
如何充实存款保险基金,王均坦建议,在新的存款保险法中,要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预收保费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处置资金充足。
严宝玉也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具备大额风险处置能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在多位市场人士看来,是在当前金融机构化险基础上提出的“安全网”措施。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表示,完善我国多层次金融“安全网”体系,需要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只靠保费收入远远不够,要尽可能寻求外部注资,如适度发特定专项债来补充资金。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拓展以存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多种融资渠道,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一是大幅提升保险费率,并新增费率科目;二是出台存款保险法,允许存保基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由政府担保。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也表示,出台存款保险法,有助于充实存款保险基金,能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核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