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公募基金降佣,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市场平均两倍
公募降费“第二波”正式落地!
4月19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7月1日起,正式调降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这意味着公募降费“第二波”正式落地!
基金股票交易费率不得超市场平均两倍
《规定》明确了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锚”——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交易佣金费率变化情况定期测算,相关机构需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基金公司在单家券商的交易佣金不得超15%
《规定》同时规定了基金公司在单家券商的佣金分配比例,即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15%。证券公司控股的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不过,上一年末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此上限可放宽至30%。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来规避该条规定,但基金公司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受此比例限制。
严禁公募与券商利益交换
对于目前行业存在的基金公司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等挂钩的现象,《规定》明确说“不”。
《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另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规定》同时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
对于券商,《规定》表示,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金管理人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