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对全国首例所谓“FOF基金”场外配资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某、蒋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和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六百万元和五百五十万元罚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以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伙同被告人葛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蒋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和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六百万元和五百五十万元罚款。葛某作为业务员,被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和一百万元罚款。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