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股东李永兴因同业竞争被责令改正
当事人李永兴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6月10日,福成股份(600965.SH)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8 号(以下简称:“对李永兴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要求李永兴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河北监管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因李永兴未遵守其前期向市场公开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