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
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
1月10日,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它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明确营销部门。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健全营销管理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等。
强化营销内容审核。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等。规范营销账号使用。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账号统一管理,营销活动明确标识、明确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