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
操纵比赛行为多以贿赂、赌博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能完全评价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严重性。
近年来,操纵体育比赛现象严重,给体育竞技的公平性和体育管理秩序带来了严重损害。为了提供有力保障,我国亟需加强对操纵比赛及相关违法犯罪问题的解决。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接受《中国体育报》记者采访时,刘国永对此进行了解释。
刘国永指出,近年来我国体育比赛活动蓬勃发展,但假球、赌球、黑哨等操纵比赛的行为也日益严重,一些涉案金额巨大且牵涉人员众多的案件不断涌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性,破坏了体育管理秩序,侵蚀了体育强国建设的根基。因此,亟需解决操纵比赛及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刘国永概括了操纵体育比赛现象的特征。首先,操纵比赛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足球、篮球等项目外,像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电竞、信鸽等项目也发生了操纵比赛的案件。其次,操纵比赛的主体呈团伙化态势,涉及到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体育官员、体育经纪人、赛场工作人员等人员相互勾结作案。第三,操纵比赛的方式多样化,不仅仅限于比赛结果,还包括红黄牌数量、先发阵容名单和点球人选等方面的操纵。最后,操纵比赛的形式隐蔽化,涉案人员设计操纵过程,以技术性和专业性为幌子,掩饰、混淆操纵行为,呈现更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
刘国永明确指出,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将带来严重的危害。首先,它严重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平机制,使得体育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其次,它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体育是展示国家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平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会导致国家形象贬损和民族精神不振。第三,它扰乱了体育市场秩序,影响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对投资者和观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我国刑法缺乏专门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规定。目前,操纵比赛行为多以贿赂、赌博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能完全评价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严重性。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有了针对操纵比赛行为的专门立法规定。考虑到国内体育比赛活动的增多和操纵比赛现象的频发,刘国永建议,我国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来全面打击这类行为,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